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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被告人最高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 2018-12-26 08:52:54

来源: 新锐大众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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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上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省侦破首例“套路贷”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于某某、齐某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对曹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六个月到两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齐某合伙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

由被告人于某某、齐某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的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各自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收益平分。

于某某、齐某纠集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由其中两名业务员分别担任于某某、齐某下属业务员的小组长,负责于某某、齐某与其他业务员的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提交给于某某和齐某。各业务员从自己所作的每笔业务中提取利润的30%作为提成。

在放贷过程中,于某某、齐某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某、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于某某、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12名被告人亦分别实施犯罪行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同时,14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于某某、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部分敲诈勒索系未遂;曹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系未遂,曹某某诈骗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等等。综上,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zhang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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